首页
>> 政务公开>> 勤政廉政

江东地方税务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发布日期:2009-07-29浏览次数:字号:[ ]

  为落实市财税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促进我局干部廉洁从政,根据市财税局监察处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各级齐抓共管,各科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与完成税务各项工作任务相结合,坚持与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干部目标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做到责权明确、奖惩严明、常抓不懈、持之以恒。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范围

  第六条 局党组书记、局长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及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本局分管部门、单位和联系单位的正职及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领导对本职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九条  局纪检组、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本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三章  组织领导责任 

  第十条  局党组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区委、区府、区纪委及市局监察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局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分解任务,明确职责,督促工作的落实。

  (二)根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研究提出完善税务管理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制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四)每半年召开一次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研究解决。结合税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制度、规定、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落实责任制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考核。

  (六)认真执行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保证。

  (七)组织协调局范围内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小组履行职责,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解决好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对重大案件或重大线索及重要信访件,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向监察处报送查处情况。

  (八)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为群众作表率。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纠正存在问题,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十一条  党组书记、局长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具体责任内容: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领导班子研究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并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促进各项工作落实。

  (三)负责抓好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批评教育,督促改正。组织好党组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支持纪检小组依法办案,及时解决案件查处中的各种困难,排除干扰。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和重要专项治理要做到亲自部署、亲自督办、亲自协调。

  (五)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探索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培养、大力宣传正面典型,营造廉洁从政的良好氛围。

  (六)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制度和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和不廉洁行为。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一)协助党组书记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统筹安排,具体部署,并负责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二)定期分析研究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解决、处理存在的问题。

  (三)管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对有不良反映的干部及时谈心、提醒,或开展批评教育,促其改正。

  (四)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制度和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他们发生不良行为和违法问题。

  第十三条  各科(室)、信息中心“一把手”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他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文件,抓好本部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廉政意识。

  (三)认真抓好上级下发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规定的落实。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的发生。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五)每半年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并根据分管领导的要求抓好落实。

  (六)带头遵守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七)积极配合和支持纪检监察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八)具体指导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联络员的工作,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十四条  局纪检小组、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具体责任内容:

  (一)根据上级和局党组指示,结合税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报经局党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定期向局党组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重要事项随时报告。

  (三)对党廉政建设情况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找出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加强工作指导。

  (四)协助局党组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 负责对局系统干部、职工违反本办法的查处工作。

  (六) 制订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规定,对反腐败工作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七) 负责区纪委、监察处和局党组责成办理和协调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局各单位都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负责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同时,分别按职能对干部廉洁自律、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纠正不正之风及抓源头治理等工作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政工的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办公室主任等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工作事项。

  第十七条 各科(室)、信息中心确定一名党风廉政建设联络员。联络员按上级要求开展工作,并向本单位领导和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八条  局党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对局中层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各科(室)、信息中心负责对所属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要与干部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要把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业绩、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科(室)、信息中心应将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年度总结和工作报告,并每年向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作书面报告。局中层及其以上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干部年终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如实检查和汇报,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局纪检小组、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好的科(室)和干部,要建议局党组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力的科(室)和干部要提出处理建议,并限期改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局中层及其以上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上级党组织和纪委检查机关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税务法规政策、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请示上级组织,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条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局纪检小组、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