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名发票 |
| 发布日期:2009-08-05 | 浏览次数: | 字号:[ 大 中 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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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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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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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福明路511号2号楼一楼311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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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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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办理)条件 |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2.门票、公路汽车客票及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或发票使用量较大(指单一票种年使用量在10万份(含)以上,并且申请领购单一票种数量一次达到10万份(含)以上)的单位;
3.除门票、公路汽车客票外应选择使用规定的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并按规定保存和及时报送发票开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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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以及企业自行设计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的发票式样,填写《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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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办理)期限 |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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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7339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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