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延期缴税的审批原则
对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延期缴税申请,载明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和申请延期缴税的期限,以及申请延期缴税的理由。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对查补税款各代扣(代征)代缴税款不能办理延期缴税。
二、延期缴税的审批程序
1、我局计会科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税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延期缴缴纳税款报告和我局要求提供的资料。需报送的资料包括企业当期纳税申报表和当期财务报表。必要时我局可作实地调查。
2、缓缴税款申请经初审合格,纳税人填写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的《延期缴纳税税款申请审批表》,计会科对准予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签注意见并报局长同意后,上报市局批准,方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我局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税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上报市局审批,市局在10日内作出批复。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三、延期缴税的核算
延期缴税由计会科负责管理和核算,经批准的延期缴税要与正常税收分别统计、分别核算。并建立分户分税种分性质的待征税款辅助帐,正确编报有关统计表,对延期缴税要及时做到催缴、核对和销号,正确全面反映延期缴税的余额。
四、延期缴税的管理
1、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税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我局从批准的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缴获;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应缴未缴的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强制执行。
2、要防止将延期缴税转为新的欠税,加大清欠力度,对欠税实行跟踪管理,加强对欠税的成因、结构和变化趋势的分析,真正做到杜绝新欠、压缩陈欠、消除死欠。 附件: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