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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东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发布日期:2009-08-06浏览次数:字号:[ ]

  一、事项名称: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包括: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责任科室:征管科

  办理窗口: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

  办理时限: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申报条件:(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已取得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管证;

   2、已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已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实现经济独立核算,财务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实现电算化,配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2、遵守财经法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近几年没有偷税、抗税和发票管理上违章行为;

  3、年营业收入在100万以上、月平均使用量100本以上的企业或统一发票样式不能满足企业业务需要的。

  材料明细:(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员身份证明;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管证》。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企事业单位自印发票、收据申请表》;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员身份证明;自行设计的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式样;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办理程序:1. 使用经营地发票、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向江东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批准。

  二、事项名称: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责任科室:征管科

  办理窗口: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

  办理时限: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设定依据: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申报条件:(一)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

   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机构及人员;

   3、有能力完成代售工作任务。

   (二)代售印花税票的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1、遵纪守法,并且热爱税收工作;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能够胜任代售工作

  材料明细:(一)单位代售印花税要提供单位身份证明,如税务登记证或机关、事业、社团法人证明等证件;

   (二)个人代售印花税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包括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 件。

  办理程序:(一)代售印花税票者向江东地方税务局提出代售申请

  (二)税务机关批

  (三)双方签订《委托代征(售)税(费)款协议书》。

  其它说明:许可期限应根据双方协议确定。因政策原因或因代售单位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停业、注销等情况或代售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相关规定的,应终止委托代售业务,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售协议手续,结清委托代售印花税税款,收回未发售的印花税票,缴销《委托代征(售)税(费)款证书》等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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