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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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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福明路511号2号楼3223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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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办理)依据 |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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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办理)条件 |
1、单位: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机构及人员;有能力完成代售工作任务;
2、个人:遵纪守法,并且热爱税收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够胜任代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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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单位:单位身份证明,如税务登记证或机关、事业、社团法人证明等证件;
2、个人:个人身份证明,如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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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办理)程序 |
1、 向江东地方税务局提出代售申请
2、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3、 双方签定《委托代征(售)税(费)款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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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办理)期限 |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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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7337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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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许可期限应根据双方协议确定。因政策原因或因代售单位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停业、注销等情况或代售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相关规定的,应终止委托代售业务,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售协议手续,结清委托代售印花税税款,收回未发售的印花税票,缴销《委托代征(售)税(费)款协议书》等证件、资料。 |
附件:印花税票代售许可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