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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票代售

发布日期:2009-08-06浏览次数:字号:[ ]

     

事项名称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办理地点

福明路5112号楼3223

许可(办理)依据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许可(办理)条件

1、单位: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机构及人员;有能力完成代售工作任务;

2、个人:遵纪守法,并且热爱税收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够胜任代售工作

申请材料

1、单位:单位身份证明,如税务登记证或机关、事业、社团法人证明等证件;

2、个人:个人身份证明,如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许可(办理)程序

1、  向江东地方税务局提出代售申请

2、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3、  双方签定《委托代征(售)税(费)款协议书》

许可(办理)期限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联系电话

87337417

   

许可期限应根据双方协议确定。因政策原因或因代售单位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停业、注销等情况或代售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相关规定的,应终止委托代售业务,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售协议手续,结清委托代售印花税税款,收回未发售的印花税票,缴销《委托代征(售)税(费)款协议书》等证件、资料。

  

      附件:印花税票代售许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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