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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迁移税务登记

发布日期:2010-04-15浏览次数:字号:[ ]

  一、适用对象: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在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东钱湖、高新园区、保税区等区内因经营地点迁移,涉及改变主管地税机关

  二、携带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发票领购簿、未缴销的发票;

  3.变更地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变更后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5.有关迁移的文件和证明资料。

  三、办理地点:福明路511号2号楼1楼办税服务厅10~12号窗口

  四、咨询电话:87332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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