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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政策导读

发布日期:2011-08-08浏览次数:字号:[ ]

  近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颁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法规也陆续出台。为便于大家准确掌握新政内容,现将新税法、实施条例及两个配套政策予以转发,并就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调整内容:本次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主要涉及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两个项目。前者税率结构由9级累进调整为7级累进,最低一档税率为3%,扣除费用由2000提高到3500,各级别间的级距也有所调整;后者保持5级累进税率结构不变,主要对级距进行了调整。(文件依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二、调整时间:新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实行时间按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或生产经营所得的时间计算;也就是说,按所属期计算,8月份取得的工资的9月份申报,仍适用老税法,9月份工资在10月份申报,才适用新税法。个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遵照执行。(文件依据:总局2011年第46号公告)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因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计算,需要综合考虑前8个月和后4个月生产经营情况,总局对全年税款计算方法专门予以了明确。(文件依据:总局2011年第46号公告)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扣除费用:作为本次调整的配套措施,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由原来的24000元/年(2000元/月)调整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文件依据:财税〔201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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